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7856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张掖市甘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0256334E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甘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815470351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220119710106123X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4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10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若被告逾期支付,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告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2.2022年9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2年8月30日、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2月6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2月6日、2023年4月21日、2023年4月25日本院通过8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4.2022年8月3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5.2023年4月5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了解未果。
6.2023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2023年4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32667.5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