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执13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玉门市东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玉门镇三道峡西干电站北面5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2TBLA5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东北郊新区火车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8154703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张肃公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627670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门市东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981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411091元,并承担执行费1651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中扣划了案件款378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下余案件款1373291元和执行费16511元未能执行到位,经关联案件查询,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多家法院涉及20余件执行案件,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亦涉及40余件执行案件,二被执行人累计债务达4000余万元,且二被执行人之前所涉案件大多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查询银行,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2009年5月9日注册登记的甘D2××**号**牌重型罐式货车一辆、2010年7月24日注册登记的甘D××**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2007年4月18日注册登记的甘D2××**号北方奔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2012年11月1日注册登记的甘GF××**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2014年3月5日注册登记的甘G2××**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现上述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法执行;经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