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东北郊新区火车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8154703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年,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4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民委员会偿付原告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73829元,承担利息400000元,合计2273829元,于2017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5704元,本院收取12852元,由被告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2852元。 申请人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111681元,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1月5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3月30日,2022年4月18日,2022年5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月26日,执行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就案件履行情况进行了解,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述因村委会无固定收入来源且有其他债务,暂无能力全部履行,只先履行75000元。 4.2022年2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 5.2022年3月9日,经在线查询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村民委员会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6.2022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7.本院工作人员到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情况,该村委会工作人员陈述村委会现无收入来源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尚有其他工程款未结清,暂无履行能力。 8.2022年5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111681元,执行到位75000元,2036681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