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与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725民初1449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山丹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某,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男,该公司经理。
地址:张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