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02民初5948号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住山丹县。被告: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张掖市县府街延伸段(新合作综合楼一楼)被告:万某,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张掖市。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盛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10元,减半收取495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4955元。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