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鑫琳建材综合部与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10578号
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鑫琳建材综合部。
经营者:佟强,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迎恩村五社。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县府街延伸段(新合作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代理人。
被告:**,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甘肃省高台县。
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
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鑫琳建材综合部与被告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鑫琳建材综合部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鑫琳建材综合部以“本案管辖权有异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鑫琳建材综合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鑫琳建材综合部负担。
审判员 康文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符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