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702民初7646号
原告:**1,甘肃省张掖市人。
原告:**2,甘肃省武威市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
住所:张掖市县府街延伸段(新合作综合楼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986085044H。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1980年8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区小满镇大柏村四社**,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张掖市人,现在本区阳光曦华园5号楼1单元1301室。
原告**1、**2与被告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被告盛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赵某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原告**1欠款3352元,偿付原告**2欠款3541元,以上合计68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二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上从事吊顶工作。2010年1月10日,二原告经与**结算,二被告欠原告**13352元,欠原告**2的5541元。2020年二被告向原告**2偿还2000元,下欠经催要未付。
被告盛泰公司辩称:1.我公司主体不适格,2019年9月6日原告委托员工陈某和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将工程分包于被告**,我公司与原告未签订任何合同,因此我公司主体不适格;2.原告的工资应由被告**支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
被告**辩称:二原告工资的数额属实,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都属实。但要由盛泰实业支付。因为活是我们给盛泰公司干的,盛泰公司还欠我的12190元未付。我是给盛泰公司干活的,不是承包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6日,被告盛泰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区、劳动局、印刷厂、体校南北楼的铝扣板吊顶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被告**又雇佣二原告从事铝扣板吊顶安装工作。2010年1月10日,二原告经与**结算,形成结算单二份,注明欠原告**1工资3352元,欠原告**2的工资5541元。后被告**向原告**2偿还2000元,下欠经催要未付,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者付出劳动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被告**雇佣原告务工,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完成被告**交付的施工项目后,经原告与被告**结算,且被告**亦认可原告工资数额,因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劳动报酬的给付责任。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三条规定:“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被告盛泰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且涉案工程项目确有部分劳务由原告提供,按照上述法规规定,被告盛泰公司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欠原告**1工资3352元,欠原告**2工资3541元,合计689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掖市盛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