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嘉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嘉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东方大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甘09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嘉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东方大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79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裁决被执行人甘肃东方大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嘉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共计5455419.94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9执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
书记员 吴梓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