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甘0105民初617号
原告酒泉市嘉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国际家具建材博览城B1区二标段项目经理部、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收取酒泉市嘉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万元的是李随星,但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无李随星该人,李随星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酒泉市嘉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师 磊
审 判 员 崔粉艳
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
法官助理李芬芬
书记员王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