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嘉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嘉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酒泉汇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嘉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园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7592053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酒泉汇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春光路8号12号***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L8LA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嘉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汇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98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酒泉汇升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嘉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342308.5元,并承担执行费50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且至今未给付。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酒泉汇升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于2022年12月8日将被执行人酒泉汇升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案件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付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