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民辖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市嘉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国际家具建材博览城B1区二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项目负责人:***。
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嘉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国际家具建材博览城B1区二标段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2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合约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所涉施工项目工程位于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乡河湾村,属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