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弋执字第00467-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奚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查国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二初字第00607号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3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叙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