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芜湖市长江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长江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31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203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长江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弋民二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叙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