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81民初1105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乔占福,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以被告付清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