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81民初1106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乔占福,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以被告付清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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