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魏磊与邵淑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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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9民终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淑娟,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乔占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维忠,男,住甘肃省瓜州。

上诉人***、魏磊因与被上诉人***、邵淑娟、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德建设公司),原审被告王维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7)甘0922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及赔偿协议书原件。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磊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3元,减半收取1731.5元,由上诉人***、魏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倩

代理审判员苏小红

代理审判员赵建兵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季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