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唐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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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9民终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桑肖彬,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乔占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锋,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琦,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大唐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崔树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军,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闻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男,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大唐瓜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7)甘092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840元,减半收取13920元,由上诉人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倩代理审判员苏小红代理审判员赵建兵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