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邵淑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民终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甘肃省瓜州人,现住甘肃省瓜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住甘肃省瓜州,现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甘肃省瓜州,现住甘肃省瓜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住甘肃省酒泉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甘肃省酒泉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住甘肃省瓜州。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广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德建设公司),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7)甘092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及赔偿协议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3元,减半收取175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季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