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8531号
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耿家庄130号804室。
法定代表人:景世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甘肃速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西关下新村。
法定代表人:郭永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云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结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