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287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2980515T。
法定代表人:汤国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震,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被告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鲍亚东
书 记 员 葛 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