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执恢22号之二
申请人:芜湖**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67527962D。
被执行人: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2980515T。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22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8380元。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2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判决义务;
2、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总对总系统对银行、证券、工商、民政、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等方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查询;
3、本院依法于2022年2月12日通过总对总系统对银行、证券、网络资金等方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查询;
4、本院依法于2022年2月25日通过总对总系统对银行、证券、网络资金等方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查询;
5、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6、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21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届时,如需续封,需在期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于轮候查封,暂时未能处置。
其他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皖0222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保
审判员 朱玉宝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