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11执2752号之二
申请人:芜湖**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67527962D。
被执行人: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2980515T。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22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说明双方和解分期履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211执275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按照原裁判文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世宏
审判员 汪国强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