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玉树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兰州铁路局与被上诉人甘肃玉树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甘民二终字第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吴云天,兰州铁路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炜,兰州铁路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明,兰州铁路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玉树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兰州铁路局与被上诉人甘肃玉树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09)兰铁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甘肃玉树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铁路局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1年11月14日以(2010)甘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审后,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1)兰铁中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兰州铁路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兰州铁路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炜、张明,甘肃玉树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玉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兰铁中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审。
兰州铁路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71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田 荣
代理审判员  林恒春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治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