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2071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农民,住该××××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川生态园林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川生态园林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