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财保33号
申请人:东营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商贸街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PND1U8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垦利准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泰阳特种设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工业中路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494232003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阳特种设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账号1615********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阳特种设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账号1615********的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东营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