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802民初6825号
申请人: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
经营者: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12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2元,减半收取2071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白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贺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