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与魏某、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802民初6825号

申请人: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

经营者: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12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2元,减半收取2071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白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贺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