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泾川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1民初1384号
原告:泾川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泾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821MB1510571R。
负责人:朱银柱,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东升,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言,系甘肃璟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1297355813R。
法定代表人:赵清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明,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系甘肃众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泾川县文物管理所,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北新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竹,系该所主任。
原告泾川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与被告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泾川县文物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泾川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工程款20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原名为泾川县南石窟寺文物管理所,2017年4月19日,经平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将泾川县南石窟寺文物管理所与泾川县王母宫文管所整合,组建为泾川县大云寺·王母宫景区文物管理所。2019年7月11日,经中某泾川县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将泾川县大云寺·王母宫景区文物管理所更名为泾川县文物管理所。2017年初,原告为实施泾川县罗汉洞石窟环境整治项目的工程,委托第三人作为工程甲方,通过招标程序确认被告为泾川县罗汉洞石窟环境整治项目的施工方。2017年2月23日第三人受原告委托与被告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泾川县罗汉洞石窟环境整治项目的工程,合同价款为448800.01元,工期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向被告支付前期工程款200000.00元,但被告并未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一直处于未开工状态,被告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原告便向被告要求返还预付工程款,但被告拒绝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对原告不产生约束力,故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致使本案无法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泾川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张爱梅
人民陪审员  贾方方
人民陪审员  高鹏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璐阳
书 记 员  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