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1民初271号
原告:**,甘肃省泾川县人。
被告: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1297355813R。
法定代表人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省泾川县人。
被告;张某2,甘肃省泾川县人。
原告**与被告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5元,减半收取665.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靖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闫 虹
书记员 吕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