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1民初738号 原告:**,男,生于1996年4月29日,住泾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1297355813R,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新建街。 法定代表人:**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57年12月27日,住泾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生于1970年7月16日,住泾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雷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