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1民初738号
原告:**,男,生于1996年4月29日,住泾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1297355813R,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新建街。
法定代表人:**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57年12月27日,住泾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生于1970年7月16日,住泾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雷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