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1民初739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告: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1,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告:**,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与被告泾川县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于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