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啄木鸟城市害虫防治有限公司

佛山市啄木鸟城市害虫防治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9921号
原告:佛山市啄木鸟城市害虫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啄木鸟城市害虫防治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啄木鸟城市害虫防治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佛山市啄木鸟城市害虫防治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德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啄木鸟城市害虫防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1018元,由原告佛山市啄木鸟城市害虫防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