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啄木鸟城市害虫防治有限公司

佛山市啄木鸟城市害虫防治有限公司、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4执651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啄木鸟城市害虫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267号3202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562284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1号1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24633301。
法定代表人***。
关于佛山市啄木鸟城市害虫防治有限公司诉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7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啄木鸟城市害虫防治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8242.99元,若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则佛山市啄木鸟城市害虫防治有限公司以尚欠款项为本金按照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867元。因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啄木鸟城市害虫防治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费253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处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待处理完毕后统一分配。另,本院经向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无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发出的执行情况告知书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65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蓝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