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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石铺镇城南装饰材料店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0民初3号 原告:双石铺镇城南装饰材料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30MA6XBAT77U。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双石铺镇城南装饰材料店职工。 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85号可诺丹婷时尚大厦(**商务大厦)1-1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9A2GA4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石铺镇城南装饰材料店与被告****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石铺镇城南装饰材料店于2022年1月27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双石铺镇城南装饰材料店撤回对被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石铺镇城南装饰材料店撤回对被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双石铺镇城南装饰材料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