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0民初3号
原告:双石铺镇城南装饰材料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30MA6XBAT77U。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双石铺镇城南装饰材料店职工。
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85号可诺丹婷时尚大厦(**商务大厦)1-1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9A2GA4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石铺镇城南装饰材料店与被告****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石铺镇城南装饰材料店于2022年1月27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双石铺镇城南装饰材料店撤回对被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石铺镇城南装饰材料店撤回对被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双石铺镇城南装饰材料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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