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泓源建筑有限公司

宁南县某某镇华明蔬菜经营部、宽甸满族自治县泓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7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宁南县***镇华明蔬菜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宁南县***镇金沙江路57号。
经营者:陈华明。
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泓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县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城东街名仕花园1楼。
法定代表人:王业强,该公司总经理。
宁南县***镇华明蔬菜经营部与宽甸满族自治县泓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南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3427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本院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13日申请人宁南县***镇华明蔬菜经营部以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泓源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以书面形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27执4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国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