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都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7民初3012号
原告: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言,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都**,女,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住镇原县。
原告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田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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