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24民初857号
原告: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言,男,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二十里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计1347元,由原告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