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2民初3244号
原告: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曹家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言,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二十里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雪
书记员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