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03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刘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燎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宋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甘肃陇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燎烨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款共X万元,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2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