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03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郭昀,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水华***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其他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水华***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XXXX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宏江
审判员  陈 昊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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