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4815号
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晨,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2元,减半收取计2471元,由原告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亚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谦
书 记 员 胥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