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6民初570号
原告: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690362278L。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礼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6551261813C。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礼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2日立案,2023年6月14号原告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拟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12元,减半收取49906元,由原告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