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民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玉泉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社棠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3)甘050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3)甘050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昊 审 判 员 刘 浩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李 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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