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民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玉泉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社棠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3)甘050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3)甘050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水博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