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847号
原告: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中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温靖普,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康,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301-305号。
法定代表人:史三平,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军,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甘肃天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已当庭给付原告)
审判员  李淑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