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5657号
原告:***,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301-305号。
法定代表人:史三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伟红,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原告***与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李伟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36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