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301-305号。
法定代表人:史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慧芳,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环行中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朱银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锋,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2424元,由上诉人负担,另一半2424元,退回上诉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石 林
审 判 员 王锡东
审 判 员 马忠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旺益
书 记 员 王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