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执异48号
异议人(案外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773486X4,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301-305号。
法定代表人:史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原维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50924835B,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泰山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重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73402183L,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稍门外98号。
法定代表人:孙进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甘肃重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依法查封甘肃重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515号重邦康城小区(土地证号:兰国用(2011)第X1017号)7号楼2单元102室、3003室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称,因甘肃重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足额向其支付工程款,2020年1月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将甘肃重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包括案涉两套房屋在内的房产抵顶其所欠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20年1月14日,异议人分别与兰州新区共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博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抵账协议》,用重邦康城7号楼2单元102室、3003室抵偿欠款,并开具了发票。故异议人认为,上述两套争议房产已不属于甘肃重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30日,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甘05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在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查封了被保全人甘肃重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515号重邦康城LCX08001066幢即7号楼2单元102室、3003室,查封期限从2021年3月30日至2024年3月29日止。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1、本院(2020)甘05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2020)甘05执保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属要件,在本院查封上述房产时,该房产仍然登记在被保全人甘肃重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院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是在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甘肃重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仅为一种财产控制措施,并非最终的财产处置措施。综上,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赵憬时
审 判 员 李小录
审 判 员 刘陇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庆明
书 记 员 康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