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爽口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3939号 原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301-3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爽口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柴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爽口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协议承担利息2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甘肃爽口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包干的形式承包被告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综合楼工程项目。2016年8月26日,原被告协商,由被告委托原告向第三方借款300万元作为被告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借款月利息为2.5%,借款期限3个月,由被告偿还借款的利息和本金。后被告仅如期偿还本金,贷款300万元产生的利息236,000元至今未偿还,由原告代为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该款项无果,遂诉至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就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事实理由,已于2020年7月7日起诉立案,我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0)甘0103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2022年5月31日被告甘肃爽口源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原告再次诉讼,显属重复诉讼,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回原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