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7101民初3号
原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兵桃,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以主体不适,需要协调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以主体不适,需要协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兰州二建集团建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