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禾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922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禾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禾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甘092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9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甘肃禾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案件款947018.62元,诉讼费45080元,执行费12321元,合计10047419.62元,至目前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甘肃禾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禾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47419.6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