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02民初3031号
原告:**,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系原告之妻),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254P。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酒泉市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与被告酒泉市康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盛建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2018年8月30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 瑜
人民陪审员 郭贵文
人民陪审员 程 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关璐翾
书记员 毛文静